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3840號(教 育類368號)提案答復的摘要
發布日期:2019-11-08 瀏覽次數:1140
您提出的“關于建立民辦學校跨學科國際化教育人才發展評估機制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多語種教師資格考試問題
《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學校在職人員或擬聘人員可根據教授的專業申請相應任課學科教師資格。民辦高校多語種、雙語種學科教師同樣適用。
2011年9月,教育部率先在浙江、湖北兩省啟動了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改革試點。截至目前,除內蒙古、西藏、新疆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全國28個省份均參加改革試點。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嚴格了教師職業準入,改變了以往證書含金量不高的情況,提高了教師隊伍來源質量,對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嚴格教師管理、促進教師教育院校改革產生了積極的政策聯動效應。
自2017年下半年開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初中、高中、中職文化課類別增設“日語”“俄語”等學科。新增學科的面試暫由各試點省(區、市)和部屬師范大學自行命題和組織,待條件成熟后再由全國統一命題。目前,中小學教師資格國家考試科目是根據國家發布的中小學課程科目來確定。多語種、雙語學科類跨學科暫不具備開設多語種考試的條件,教育部正在逐步探索增設其他語種的教師資格考試。
二、關于多語種在職研究生培養
為推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促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規范管理,推進我國終身教育發展,2016年9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明確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概念,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計劃、考試錄取、質量標準、學歷學位證書管理工作等方面作出要求,從2017年起,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可根據社會需求和培養能力自主安排已有學位授權點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規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有關學位授予單位可在外國語言文學等一級學科學位授權下,自主設置二級學科,招收培養非全日制多語種研究生,拓展多語種教師的學歷教育成長途徑。
三、關于民辦教育的發展扶持
2016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改決定。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于2017年9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重點從四個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一是再次重申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強調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二是著力提高教師待遇。要求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進教師合理流動。三是推動提高師資水平。要求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全體提升教師師德素養、業務能力和水平,關心教師工作和生活,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加大教師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四是保障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要求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優化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的人員結構,董事會(理事會)中應有教職工代表,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健全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
下一步,教育部將切實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若干意見》以及配套文件的相關規定,落實民辦高校教師在福利待遇、職稱評審、培訓交流、科研發展、評先選優等方面與公辦高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感謝您對民辦教育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7年9月13日